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571-88847620、88096330
    传真:0571-88847620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3号
    邮编:310011
知识法规/ ABOUT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 [2003]185 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 ( 建设局 ) 、绍兴市建管局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 ,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 建办质 [2002]17号 ,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以下简称《规范》) 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切实抓紧抓好。要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规范》和《若干意见》。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氛浓度超过《规范》规定要求的地基基础应按《规范》规定对基础进行处理或采取综合防氡措施。
  三、设计单位在室内通风、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 对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五类建筑、装修材料 , 应按类别在施工设计图纸上注明其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
  四、施工单位或材料购货方要严格把好建筑、装修材料的进货关 , 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凡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 , 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当工程所使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总面积大于 20OM²、同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 50OM² 时 , 无论是否有供货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 , 均必须进行进场检验。建筑、装修材料的进场检验按建建发 [2000]185 号文件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程序进行。凡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装修材料。
  五、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 , 新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 , 必须按规定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 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竣工时 ,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 , 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五种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 并将该检测报告与《规范》规定的其它资料一并作为室内环境和整个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未经检测或检测报告中室内环境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 , 不得通过验收。
  自发文之日起 , 未经检测或检测报告中室内环境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 , 不得参与各级优质工程的申报和评选。
  六、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环境质量的施工安全管理 , 严格控制室内装修现场的含毒释放量 ,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 提倡文明、安全、洁净生产。
  七、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规定 , 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各个环节环境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
  八、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取得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 , 并通过计量认证 , 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九、检测机构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或材料供应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
  十、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 按规定配置检测仪器设备 , 保证检测工作的环境条件。检测机构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 , 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
  十一、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和有关主体的环境质量控制行为作为审查和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 在出具的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 ,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审查、监督的相应内容和意见。凡未按规定对相关材料实施进场检验和未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或已检验发现有害物质超标的工程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责任方采取纠正和补救措施。否则 , 备案机关不得同意备案。
  十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检测和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查处。同时 , 要加强对检测、监督检验单位的管理 , 督促提高环境检测工作质量 , 积极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附件 :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建办质 [2002]17 号 )
浙江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6222号